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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2255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522198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贵州省开阳县**乡**村**组。2018年12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3月17日被东阳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同年5月21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16日凌晨,被告人郑某某窜至浙江省东阳市**镇**村**工业园区**号**红木店门口,趁无人注意之际,采用搭线启动的方式窃得被害人张某某停放着的电动三轮车一辆,后销赃得款350元。

2.2020年4月30日凌晨,被告人郑某某窜至诸暨市**街道**花园三期南门“**门窗”店门口,趁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欧阳某某停放着的价值2090元的电动三轮车一辆,后销赃得款300元。

3.2020年5月13日凌晨,被告人郑某某窜至诸暨市**街道**南路**号门口,趁无人注意之际,采用搭线启动的方式窃得被害人刘某某停放着的价值3480元的电动三轮车一辆,后销赃得款600元。

2020年5月18日,被告人郑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扣押、发还清单及涉案物品照片,购车发票,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熊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害人欧阳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故对被告人郑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9月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绍兴市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2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4.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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