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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1〕11号 

  被告人郑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307211989********,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镇**村**村**号。本案于2020年10月23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16日,被告人郑某某来到武义县**路**门**幢**楼,利用捡来的钥匙开门进入被害人何某某家中后将卧室背包内的两个金戒指盗走,并以人民币4005元的价格卖给东升路珍珍打金店。

2、2020年5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郑某某来到武义县**路**门**幢**楼被害人何某某家中,利用捡来的钥匙开门进入被害人何某某家中后将卧室桌子抽屉内的100元现金盗走。

3、2020年6月底的一天,被告人郑某某来到武义县**路**门**幢**楼被害人何某某家中,利用捡来的钥匙开门进入被害人何某某家中后将卧室桌子抽屉内的100元现金盗走。

4、2020年9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郑某某来到武义县**路**门**幢**楼被害人何某某家中,利用偷配来的钥匙开门进入被害人何某某家中后将卧室桌子抽屉内的一个金戒指盗走,并以人民币5410元的价格卖给东升路珍珍打金店。

5、2020年10月19日,被告人郑某某来到武义县**路**门**幢**楼被害人何某某家中,利用偷配来的钥匙开门进入被害人何某某家中后将卧室桌子抽屉里的100元现金盗走。

6、2020年10月23日,被告人郑某某来到武义县**路**门**幢**楼被害人何某某家中,利用偷配来的钥匙开门进入被害人何某某家中后将卧室桌子抽屉内的100元现金盗走。

2020年10月23日,被告人郑某某赔偿被害人何某某人民币16100元,并取得何某某的谅解。

2020年10月23日,被告人郑某某在武义县白洋街道东升东路石车门2幢4楼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谅解书等;

2.证人龚某某、吕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搜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国富

检察官助理:何赟

(院印)

2021年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2*******;

2.单轨制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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