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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滦检一部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6261958********,汉族,无文化,农民,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滦平***镇***村*****组***号,住滦平县**镇****小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7日被滦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至6月份,被告人郑某某趁夜间无人时,驾驶电动三轮车到滦平县滦平镇被害人黄某某经营的“振青机电维修”店门外,多次盜窃店门外的多个废旧水泵、电机。后郑某某将所盗窃物品出售,非法获利300余元。

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黄瑞林达成和解协议并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7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受案、立案手续;(2)被告人郑某某个人信息;(3)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等;(4)到案经过;(5)情况说明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等人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滦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秀云

2020年9月26日

附件:1. 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2. 侦查卷二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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