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唐北检一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6年9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1199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唐山市丰南区**镇**村**街**号。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7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5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上午,被告人郑某某驾驶冀B9****货车,在唐山市路北区西外环环岛西侧中石化加油站加油时,将被害人李某某放在车中的背包内的3200元现金盗走。
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向被害人李某某退还3200元,李某某对郑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郑某某的户籍证明、和解协议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证人韩某某、宋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柳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于唐山市丰南区**镇**村**街**号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8294****;
2.卷宗贰册、单行材料贰页、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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