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二部刑诉〔2020〕718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41999********,汉族,中专文化,苏州市**科技园保安,住江苏省泗洪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郑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郑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郑某某系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科技园保安,其于2020年6月3日下午下班后,在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科技园北门,将被害人熊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价值人民币7500元的苏E5****重型厢式货车卖于他人,得款人民币11000元被其挥霍。
2.同日晚,被告人郑某某欲以人民币7000元的价格,将被害人熊某某停放在**科技园北门空地处价值人民币4739元的浙A5****重型厢式货车卖于他人,后因该车损坏无法运输而未得逞。
被告人郑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
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退赔人民币1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基本信息、工人劳动合同、收条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熊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相城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6.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制作的辨认、扣押、提取笔录等;
7.通话录音光盘、微信交易记录明细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已经着手盗窃部分财物,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郑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涟平
检察官助理:张广毅
2020年12月14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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