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句检一部刑诉〔2020〕307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823197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宿迁市沭阳县**乡**村**组**号。被告人郑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句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8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句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0日上午,被告人郑某某在句容市**镇**路**有限公司活动板房内,趁无人之际,窃得该公司的喜来乐牌锂电池(60V、120A)1组,价值人民币6768元。
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盗物品已扣押并发还被害单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发还清单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由句容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5.由句容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句容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美菊
检察官助理:冒李冀
2020 年 9 月 9 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37739668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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