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临检公诉刑诉〔2020〕879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8199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进城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镇**村**号,住杭州市临安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2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5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法律帮助律师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1月16日期间,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顺手牵羊的手段在杭州市临安区**街道**村**超市和**村**超市门口实施盗窃作案3次,窃得保温杯1个、陕西洛川苹果1箱、自热小火锅6盒、匡威板鞋1双,共计盗窃价值人民币703.9元。具体盗窃如下:
1、2019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郑某某采用顺手牵羊的手段在杭州市临安区**街道**村**超市门口,窃得被害人章某某价值人民币145元的保温杯1个。
2、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郑某某采用上述手段在上述同一地点,窃得被害人俞某某价值人民币100元的陕西洛川苹果1箱、被害人盛某某价值99.9元的自热小火锅6盒。
3、2019年11月16日,被告人郑某某采用上述手段在杭州市临安区**街道**村**桥头的**超市门口,窃得被害人鲁某某价值人民币359元的匡威板鞋1双。
案发后,部分赃物已追回并发还物品购买人,被告人郑某某及其家属已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章 蓉
二○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在家候审;
2.刑事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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