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鱼检刑诉〔2020〕707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111975********,壮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柳州市柳北区**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12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到柳州市鱼峰区**路**店门口前,趁被害人未拔钥匙之机,将被害人韦某某停放在此的1辆铃木牌电动车盗走,后停放在一地下停车场。经柳州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的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260元。同日17时许,公安机关在柳州市鱼峰区驾鹤路麦克风暴旁美国折叠自行车旗舰店门口将郑某某抓获归案。现被盗电动车已由公安机关扣缴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喆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光碟二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二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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