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和被害人何某某、何某某朋友谢某在本市沙田镇**酒店**房打麻将,后谢某先行离开。郑某某与何某某在上述房内发生完性关系后,郑某某趁何某某洗澡期间,盗走何某某放在包内的现金8700元,后逃离现场。经侦查,2019年9月5日15时许,公安机关在厚街镇**村**酒店**房抓获郑某某。破案后,上述现金无法起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谢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智婷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十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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