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刑诉〔2020〕264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31119********,汉族,户籍所在地:蚌埠市淮上区,现住址:蚌埠市淮上区****,无业。2013年因盗窃罪被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四个月;2014年因盗窃罪被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20年8月21日因涉嫌盗窃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2月23日12时许,被告人郑某某来到淮南市田家庵区商贸****被害人杜某某经营的****化妆品店内,以购买化妆品为由,趁杜某某不备,将其放在吧台上的白色苹果5手机盗走,后该手机经价格认证价值259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经过、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涉案人员犯罪经历查询、刑事判决书、监控截图等书证;
2.被害人杜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继双
(院印)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卷宗材料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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