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北检一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3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辉南县**镇**村**屯,在津无固定住所。因涉嫌盗窃罪,经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中旬,被告人郑某某在本市河东区新开路29号门口,发现被害人白某某停放在附近的轿车车窗未关,被告人郑某某趁现场无人之机,窃取车内黑色皮质钱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90余元及银行卡若干。2020年9月3日,被告人郑某某在本市河北区胜利路199号门口,以相同手段窃取被害人王某某车内现金5200元及黑色卡包一个,内有银行卡八张及被害人身份证一张。
经被害人王某某报警,公安机关在河北区胜利路与娘娘庙前街交口处将被告人郑某某抓获归案,并当场对被告人的人身及临时居住的河北区王串场一号路与金钟河大街交口京津城际高速铁路旁的高架桥下进行依法搜查,从其随身携带的背包内查获钱包、部分银行卡及赃款5169元。案发后上述被查获的财物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现金及银行卡照片。
2、书证:扣押及发还清单、被告人的户籍材料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及白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及现场勘验等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郑某某在自助取款机上使用盗窃的银行卡的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 芮
检察官助理:荆林林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河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涉案光盘一张、卷外补充材料二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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