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周检一部刑诉〔2020〕260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2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街**巷**号,现住淄博市淄川区**街**巷**村**号楼**单元**号。2014年11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1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单处罚金二千元;2017年8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4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5月5日因盗窃被淄博市淄川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9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3月28日10时许,在淄博市周某某**大集附近的**公司门前,被告人郑某某盗窃被害人毕某某停放在此的白色三轮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500元。
2、2018年9月14日10时许,在淄博市张店区**号楼**单元门口,被告人郑某某盗窃邹某某停放在此的二轮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500元。
3、2019年4月5日9时许,在淄博市周某某**镇**超市门口,被告人郑某某盗窃张某某停放在此的二轮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80元。
4、2019年4月5日10时许,在周某某**镇**村大集,被告人郑某某盗窃尹某某停放在此的宝越牌银白色三轮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500元。
5、2019年9月15日7时30分左右,在淄博市周某某**路**号**宿舍)**号楼**单元前,被告人郑某某盗窃马某某停放在此的橙色二轮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00元。
6、2019年9月18日,在淄博市周某某**路**宿舍**号楼**单元楼道口,被告人郑某某盗窃周某某停放在此的二轮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00元。
7、2019年9月25日9时许,在淄博市周某某**镇**附近的**孕婴店门口,被告人郑某某盗窃吕某某停放在此的二轮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人口信息表等书证;被害人吕某某等人陈述;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倩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15206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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