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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盗窃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4393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长丰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14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21时,被告人郑某某至合肥市瑶海区**村**幢**室,盗走被害人李某某的一部黑色苹果7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80元)、被害人余同君现金1450元、被害人韦某某的一枚Zippo牌打火机和60余元现金、被害人杨某某的一部金色苹果6s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前科查询、发还清单等;

2.被害人韦某某的陈述;

3.证人金某某、蒋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雯

检察官助理:王嘉嘉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595513****。

2.案卷2册,补充材料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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