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椒检一部刑诉〔2020〕2003号
被告人郑某某,曾用名李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81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江油市**镇**村**。均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2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15年9月2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7年9月2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于2018年4月7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2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于2020年8月2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8月28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6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郑某某窜至台州市椒江区葭沚街道工人路联商超市门口,将被害人陈某某停在该处的1辆粉白色贝斯特牌电瓶车盗走,后予以销赃,该车无法估价。
2.2018年7月4日11时许,被告人郑某某窜至台州市椒江区葭沚街道葭中街集圣庙处,将被害人金某某停在该处的1辆银灰色绿驹牌电瓶车盗走,后予以销赃,该车无法估价。
3.2018年9月10日8时许,被告人郑某某窜至台州市椒江区葭沚街道工人路联商超市门口,将被害人周某某停在该处的1辆橙白色五星钻豹牌电瓶车盗走,后予以销赃。周某某报案后公安民警找回该车(无电瓶),已返还被害人。经估价,该车价值人民币160元。
2020年8月28日,被告人郑某某刑满释放当天在浙江十里丰监狱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协查回复、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据保全决定书、清单、发还清单、防盗备案登记表、发票、椒江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2.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害人陈某某、金某某、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照片;
6.视频监控光盘、截图照片及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方式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可计算价值人民币16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郑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婉贞
2020年11月2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0册、随案推送电子卷宗检察卷1册;
3.本案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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