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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盗窃案)_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新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21199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镇**村**号,住兰州市永登县**镇**家属院**单元**室,无职业。2013年因吸食冰毒被永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社区戒毒三年;2015年3月24日因盗窃罪被永登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兰州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兰州新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兰州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2月16日至2020年3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郑某某在兰州新区**建材市场其女友黄某某经营的“**”软装馆借住期间,黄某某给其姑姑黄某某办理中信银行信用卡时,被郑某某听到信用卡密码。2019年1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郑某某趁黄某某在一楼工作之际,进入二楼卧室,窃取了黄某某放在卧室衣柜背包内的中信银行信用卡,后让其朋友任某某以刷卡套现方式盗得黄某某该卡内现金4600元,任某某在扣除50元刷卡手续费后,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郑某某转账4550元。2019年11月5日被告人郑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交易流水、收款刷卡凭证、手机微信聊天记录截屏等。2.证人黄某某、任某某证言。3.被害人黄某某陈述。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书记员:康 军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郑宗伟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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