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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盗窃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一部刑诉〔2020〕Z1902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9日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6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街道**村**巷**号**号宿舍内,趁被害人亓某某上厕所之机,将亓某某放在床上的一台小米5SPlus手机盗走,随即携赃逃离。当日6时30分许,郑某某利用盗得亓某某手机和此前盗拍的亓某某身份证信息,将盗得亓某某手机内的微信、支付宝账号密码重置,再将亓某某支付宝账号内的人民币500元提现到亓某某银行卡内,然后通过发送微信红包方式,将亓某某上述银行卡内的人民币872元分三次转到郑某某微信账号内。当日下午,郑某某又在盗得亓某某手机内安装京东金融APP,并通过盗拍的亓某某身份证信息注册了京东白条获取人民币6000元的额度,随后在京东商城APP内购买了2台红米手机、1个双肩包、1条皮带、1块手表、2条休闲裤、4条内裤、1件夹克,共计花费京东白条额度人民币5982.74元。后郑某某将盗得亓某某手机和上述红米手机销赃给路边手机店,分别售得人民币120元、1700、2000元。2020年5月14日,警察在深圳市福田区抓获郑某某。

2020年5月23日,郑某某家属已退赔亓某某人民币6060元,亓某某对郑某某表示谅解。

经鉴定,亓某某上述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亓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荆炼

2020年9月10

附件: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七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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