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二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532125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镇**组**号**号,现住景洪市**弄枫曼城工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景洪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7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4日,被告人郑某某来到景洪市**号精诚通信手机店将自己使用的一部苹果XSMAX手机(内存64G)以2000元的价格质押给精诚通信手机店老板周某某,约定质押期为20天,到期后不取就由质押权人自行处理。2019年10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郑某某来到景洪市**号精诚通信手机店,以查找电话号码为由让被害人周某某将已质押的苹果XSMAX手机给他查看一下,后乘被害人周某某不注意使用一部外观相同的模型手机将该质押的手机调换盗窃后离开,被害人周某某在发现质押手机被调换后便立即去追被告人郑某某并在该店外的路边将其抓获。
经景洪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苹果手机的价格为人民币583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人口基本信息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领条、收款收据凭证复印件;3.被害人的陈述;4.证人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现场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照片、赃物辨认笔录、赃物辨认照片、作案工具辨认笔录、作案工具辨认照片、人像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晶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景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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