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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盗窃案)_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620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13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山庄**幢**单元**室。被告人郑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7日被该分局解除取保候审,同年8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于2020年8月7日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移送至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郑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郑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告人郑某某在本市鼓楼区**营**号**科技园**座**楼**室,趁被害人郭某某离开之机,窃取其钱包内的信用卡一张,并于2019年7月19日在本市鼓楼区南昌路40号招商银行00250281ATM机上使用该卡,取出现金人民币3000元。

2019年8月1日11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本市鼓楼区**路**号**科技园**座**楼**营业一部内被民警抓获。到案后,郑某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退赔被害人郭某某人民币3030元,并取得郭宇翔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案发到案经过、银行卡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费晓燕

检察官助理:王卓群

                                 2020年8月27日

 

附:

1.​ 被告人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589585****;

2.​ 全部案卷材料;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适用认罪认罚速裁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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