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碚检刑诉〔2020〕Z467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327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九龙坡区**镇**路口民租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8月30日依法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郑某某于2020年4月3日、4月13日、4月27日、5月4日、5月15日五次驾驶渝D3****号银色长安面包车驶入重庆市北碚区境内,在北碚区城南至团山堡一带,秘密窃取“碚靠碚”志愿者协会等组织放置在路边的旧衣物捐赠箱中的旧衣物等。同年5月16日,民警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一出租房内将郑某某抓获归案,并从该房内查获郑某某盗窃的部分旧衣物等,经清点其中旧衣物27件、旧被褥8件、旧毛绒玩具20件。经重庆市北碚区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旧衣物等共计价值人民币1020元。
案发后,被查获的被盗物品已发还被害单位,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在审查起诉阶段翻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盗的部分旧衣物等物证;
2. 被告人郑某某的户口证明、归案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车辆档案信息、行车轨迹记录等书证;
3. 证人韩某某、申某某、屈某某、殷某某等人的证言;
4. 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年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冰 寒
检察官助理:雷显敏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九龙坡区**镇**路口民租房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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