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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564号

被告人郑某某,女,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02198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重庆市巫山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单元******号,现住重庆市万州区江南新区****小区****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5日至4月3日期间,被告人郑某某在新世纪百货超市重庆市万州区长江之星店,利用“多点”APP自助购物时扫码付款部分廉价商品作掩护,采取衣服遮挡的方式,先后六次在超市内盗窃葡萄酒8瓶、波士顿龙虾2只、不锈钢餐盒1个、沐浴露1瓶等商品。经鉴定,部分商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577元(取整数)。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3月25日9时许,郑某某在新世纪百货超市重庆市万州区长江之星店盗窃若干里脊肉。

2.2020年3月28日9时许,郑某某在新世纪百货超市重庆市万州区长江之星店盗窃翡马经典红葡萄酒1瓶、香奈霞多丽白葡萄酒1瓶、菲利普罗斯柴尔德男爵羊标红葡萄酒1瓶。经鉴定,该3瓶葡萄酒共计价值人民币702元。

3.2020年3月29日11时许,郑某某在新世纪百货超市重庆市万州区长江之星店盗窃波士顿龙虾1只以及部分鲜虾。经鉴定,该波士顿龙虾价值人民币316.8元(取整数为317元)。

4.2020年3月31日11时许,郑某某在新世纪百货超市重庆市万州区长江之星店盗窃波士顿龙虾1只、不锈钢餐盒1个以及若干里脊肉和排骨。经鉴定,该波士顿龙虾和餐盒共计价值人民币371.5元(取整数为371元)。

5.2020年4月2日11时许,郑某某在新世纪百货超市重庆市万州区长江之星店盗窃香奈冰爽半干型气泡葡萄酒1瓶、香奈白兰地葡萄酒1瓶。经鉴定,该2瓶葡萄酒共计价值人民币276元。

6.2020年4月3日11时许,郑某某在新世纪百货超市重庆市万州区长江之星店盗窃翡马经典红葡萄酒2瓶、奔富凯帝庄·公爵K617干红葡萄酒1瓶、清扬沐浴露1瓶。经鉴定,该3瓶葡萄酒和1瓶沐浴露共计价值910.9元(取整数为911元)。

案发后,郑某某将其中2瓶翡马经典红葡萄酒以600元变卖,另外6瓶葡萄酒和1个不锈钢餐盒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发还给新世纪百货超市,剩余盗窃物品已被郑某某使用或者食用。事后,郑某某已退赔新世纪百货超市经济损失2700元。

郑某某于2020年4月9日被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重庆****股份有限公司商品空白盘点表、新世纪百货长江之星店被盗商品明细、收条等书证;

2.证人冯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市万州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结论书[万州价鉴字(2020)48、62、81号];

6.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搜查笔录;

7.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郑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武清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处所位于重庆市万州区江南新区****小区*栋***室,联系电话:1994679****);

2.随案移送刑事侦查卷宗二册、证据材料六份十三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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