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河检刑检刑诉〔2020〕446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021995********,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住沈阳市沈河区**街**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郑某某无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记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郑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0时许,在广昌路与万宝南巷交汇处寰宇名流停车场内,被告人郑某某将被害人付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三代目牌黑色踏板电动车盗走,藏匿于和平区**路**号***小区内。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为人民币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电动车照片;2.书证:电话查询记录、案件来源、抓捕经过;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沈阳市沈河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证据:指认现场照片、赃物照片、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嵩
检察官助理:高岩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940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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