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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盗窃案)_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1011981********,汉族,小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沙河镇****组**号,曾因盗窃罪于2013年12月2日被章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5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的一天22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赣州市章某某****菜场的停车场内,用随身携带的电动车钥匙将被害人冯某某的一辆航母导弹牌电动三轮车套开并盗走。次日郑某某在章某某水西镇****以1200元的价格卖掉该电动车。

2.2019年7月16日上午,被告人郑某某在赣州市章某某**大门,用随身携带的电动车钥匙将被害人徐某某的一辆金枪牌电动三轮车套开并盗走。之后郑某某在章某某水西镇****以1200元的价格卖掉该电动车。经鉴定,被盗金枪牌电动车价格为人民币4762元。

3.2019年7月18日9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赣州市章某某**对面**路**号处,用随身携带的电动车钥匙将被害人吴某某的一辆绿色赣枪牌电动三轮车套开并盗走。之后郑某某在章某某水西镇****以1200元的价格卖掉该电动车。

4.2019年7月21日8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赣州市章某某****大门**,用随身携带的电动车钥匙将被害人杨某某的一辆双鹰牌电动三轮车套开并盗走。之后郑某某在章某某水西镇****以1200元的价格卖掉该电动车。

5.2019年8月1日23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赣州市章某某**大道**广场**,用随身携带的电动车钥匙将被害人潘某某的一辆双枪牌电动三轮车套开并盗走,之后后将电动车骑至赣州市章某某****路边藏匿。

6.2019年8月2日5时被告人郑某某在赣州市章某某**大道****,用随身携带的电动车钥匙将被害人张某某的一辆国枪牌电动三轮车套开并盗走,之后将电动车骑至赣州市章某某****路边藏匿。经鉴定,被盗国枪牌电动车价格为人民币3060元。

综上,被告人郑某某共盗窃作案6起,其中两辆被盗三轮车的鉴定价格为人民币7822元。

2019年8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赣州市章某某**大道****附近被公安民警抓获。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将双枪牌、国枪牌三轮电动车退还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潘某某和张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的报案笔录及陈述,辨认笔录,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蓝发生

2020年2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证据目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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