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一部刑诉〔2020〕1651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3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福鼎市,住福建省福鼎市**镇**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苍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5月18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2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租住的苍南县**镇**路**号三楼,以攀爬的方式进入苍南县**镇**路**号三楼房间,盗窃一部XSmax型号苹果手机、800元现金、一条24K黄金项链以及一条棕色陶瓷饰品项链。经鉴定,XSmax型号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4350元,24K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2618元。该苹果手机已由被害人周某某自行取回,24K黄金项链已折现2300元发还被害人周某某,800元现金及棕色陶瓷饰品项链已发还被害人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证人林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郑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缪爱萍
检察官助理:钱瑞瑞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家(现居住在苍南县**镇**路**号三楼,联系方式:********)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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