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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106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525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永春县,户籍地和住址地永春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被永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2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被告人郑某某在永春县桃城镇八角亭中国建设银行门口处,趁无人之际盗走被害人陈某某放在其电动车前置储物格内的黑色苹果X手机一部及现金人民币200元。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为人民币3200元。

被告人郑某某于2020年6月2日22时许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被扣押黑色苹果X手机一部,于同月15日将该手机发还给被害人陈某某。被告人郑某某于2020年6月8日赔偿被害人陈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郑某某的省内嫌疑人身份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公安机关扣押的手机等书证、物证;

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计人民币34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春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晓燕

                                 检察官助理:潘亚娜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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