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二部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被告人郑某某到大济镇文殊村谣后106号被害人李某某家,盗走一台iPad。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该部iPad的价值人民币3087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起获该部iPad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郑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指认笔录:仙游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等;
5. 鉴定意见: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087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丽君
检察员:戴晓东
2020年11月18日
附:
(一)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三)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四)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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