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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盗窃案)_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诉刑诉〔2017〕74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3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西安市碑林区**楼**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1月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2月1日由公安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9月27日12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西安市碑林区**号楼下,将被害人熊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黑色捷安特牌山地自行车盗走(经评估价值2430元)。后郑某某将被盗自行车骑到文艺路附近变卖得赃款30元,赃款已被挥霍。2016年11月8日,被告人郑某某再次进入西北大学伺机行窃时,被公安人员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拘役三个月至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或单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晓溪

检 察 员:李  楠

2017年1月24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碑林看守所;

2.案卷贰册;

3.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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