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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盗窃案)_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5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5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住靖远县********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5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至2020年6月4日,被告人郑某某先后三次盗窃**集团**公司钢筋12根,模板7片,涉案价值共计1540元。

    1.2019年10月份,被告人郑某某在**工地务工。一天,郑某某驾驶自家农用车给该工地拉运钢筋路过其家门口时,乘工地负责人吃饭无人之际,盗窃其拉运钢筋7根,存放在自己车棚内。

2.2020年6月3日12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公路附近干农活,乘该段无人之际,将桥墩旁焊接好的钢筋盗窃5根,装在其事先开到现场的自家农用车上拉回家。

3.2020年6月4日18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村干完农活回家时,路过**工地,看见工地上有模板,遂产生了盗窃模板的想法。当日21时许,郑某某驾驶自家农用车到**工地,盗窃该工地模板7片,在返回途中,被**工地务工人员抓获并移交靖远县公安局。

    经靖远县价格认证服务中心价格认证:被盗钢筋和模板价值

共计15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等;2.证人鲜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学强

     

      2020年9月8日

附: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1014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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