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5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住靖远县**镇**村**社**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5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至2020年6月4日,被告人郑某某先后三次盗窃**集团**公司钢筋12根,模板7片,涉案价值共计1540元。
1.2019年10月份,被告人郑某某在**工地务工。一天,郑某某驾驶自家农用车给该工地拉运钢筋路过其家门口时,乘工地负责人吃饭无人之际,盗窃其拉运钢筋7根,存放在自己车棚内。
2.2020年6月3日12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公路附近干农活,乘该段无人之际,将桥墩旁焊接好的钢筋盗窃5根,装在其事先开到现场的自家农用车上拉回家。
3.2020年6月4日18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镇**村干完农活回家时,路过**工地,看见工地上有模板,遂产生了盗窃模板的想法。当日21时许,郑某某驾驶自家农用车到**工地,盗窃该工地模板7片,在返回途中,被**工地务工人员抓获并移交靖远县公安局。
经靖远县价格认证服务中心价格认证:被盗钢筋和模板价值
共计15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等;2.证人鲜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学强
2020年9月8日
附: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1014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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