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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盗窃案)_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公诉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郑某某,绰号“大骨”,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11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湛江市麻某某**镇**村**号,住上址,因涉嫌盗窃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2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30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被告人郑某某为牟利,雇佣挖机、拉土车辆到位于湛江市麻某某**路**号湛江市**中心**处偷挖该处原土,并将偷挖的原土拉运到麻某某**花园小区工地基坑处回填,后经湛江市麻某某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巡查发现报警,民警于2019年9月28日出警当场制止现场盗挖行为。经湛江市不动产调查规划测绘院对被盗挖范围进行测量,被盗挖土地占地面积为1.14亩,被挖取土方1418.3立方米,被挖掘的泥土为粘土。经广东省湛江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定,结论是被盗挖土方的1418.3立方米粘土价格为22692.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立案决定书等;2.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4.鉴定意见及通知书;5. 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照片指认、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等。6.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盗挖他人原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综合本案案情,建议以盗窃罪判处郑某某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超元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关押在麻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伍册,证据目录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证据开示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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