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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19〕340号

被告人郑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811992********,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镇**村委**村**巷**号,住东安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东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郑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9月25日和10月10日,被告人郑某某(蒋某乙儿媳)趁蒋某乙不备时,将蒋某乙手机微信绑定的银行卡里的钱分三次转到自己微信里,共转账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郑某某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流水、存折信息、出生医学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蒋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蒋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案的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与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互相佐证,并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瑶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78727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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