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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仙检一部刑诉〔2020〕328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住仙桃市**宿舍**单元**室。曾因盗窃于2010年9月11日、2010年11月23日、2012年1月17日分别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劳动教养一年、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仙桃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4 月23 日10 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本市**医院门诊大厅发现杨某某外套左侧口袋内有一部黑色华为牌手机,便一直尾随伺机盗窃。待杨某某夫妇带孙女到二楼皮肤科第一间诊室由医生诊断完病情后,郑某某来到杨某某身后,用手伸进其外套左侧口袋盗得该手机。此时,杨某某及时发觉并从郑某某手中夺回该手机,郑某某立刻逃跑,随后被杨某某和医院保安员控制后扭送到医院保卫科。经鉴定,郑某某盗窃的该华为牌手机价值人民币1904 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被盗手机照片、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宁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5.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医院扒窃病人家属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兆

(院印)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8086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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