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2001********,汉族,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镇**里**村**号,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9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1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光明区玉塘街道**社区华为手机维修店门口遇到被害人朱某某,随即编造可以在手机维修店搞活动期间免费送充电宝以及在支付宝办理网贷就可以免费领取手机等谎言,后与朱某某赶到后者位于田寮社区田湾路100号**房的住处,朱某某误以为郑某某来操作手机更为便利,而将自己的手机、支付宝账户等交给郑某某进行操作。随后,郑某某则利用朱某某的支付宝账户申请了人民币7999元的网上贷款,并于次日9时许将朱某某贷款到账的7999元转入自己的支付宝账户。同时,造成朱某某需要支付贷款利息815.75元人民币。在实施上述行为时,郑某某迅速将朱某某支付宝账户相关的短信提示、交易记录进行了删除,并在盗走朱某某账户内财物后将朱某某的联系方式删除。9月26日10时许,朱某某发现财物被盗后报警,郑某某随后退回7999元给朱某某。民警接到报警后,于同日将被告人郑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郑某某自愿认罪,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劲航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1份。
5.作案工具手机1部暂扣于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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