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19〕1422号
被告人郑松才,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住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镇**号,个体户。2007年5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7年9月5日刑满释放;2009年11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0年3月28日刑满释放;2014年10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9月16日刑满释放;2017年1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7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6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松才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7月4日13时许,被告人郑松才和钟某某(已判决)进入深圳市罗湖区莲塘聚宝路**服装店,钟某某假装试穿衣服吸引服务员视线,被告人郑松才趁机盗窃被害人廖某某一部苹果Iphone4手机,后郑松才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将盗得手机卖给流动摊贩。经鉴定,被盗苹果Iphone4手机价值人民币2930元。
2012年12月29日17时许,被告人郑松才和钟某某进入深圳市南山区松坪山景马商业城**服装店,钟某某假装挑选衣服吸引服务员视线,被告人郑松才趁机盗窃被害人刘某某一部苹果Iphone4手机和一部LG手机,后郑松才以人民币1300元的价格将盗得手机卖给流动摊贩。经鉴定,被盗苹果Iphone4手机价值人民币1936元。
2019年1月7日,公安机关在深圳市龙岗区龙东社区市场将钟某某抓获。2019年6月11日,公安机关在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河婆镇新安路将被告人郑松才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及前科证明材料、同案犯刑事判决书、案件研判指令单等;2.证人证言:同案犯钟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廖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松才的供述;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录像及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松才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松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松才被判处有期徒刑后,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倩
2019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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