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海拉尔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份,被告人郑某某在海拉尔区**商场**服装店内分三次将一件黑灰色相间小衫、一件灰色女款小衫、一条女款蓝色牛仔裤盗走。
2018年12月份,被告人郑某某在海拉尔区**商场**号**女装店内将一件米色女款休闲裤盗走。
2019年1月23日9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海拉尔区**商场**服装店内将一件酒红色女款小衫盗走。
2019年2月11日,经海拉尔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五件衣物在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999元。
被告人郑某某于2019年1月23日被海拉尔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收条、刑事判决书;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车某某、胡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海拉尔区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指认光盘、讯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胡永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监视居住于海拉尔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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