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拱检一部刑诉〔2020〕985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4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杭州****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潢川县***镇**村**组,现住杭州市拱墅区**社区*幢***。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晚至16日清晨,被告人郑某某在本市拱墅区**路、**国际一带,以拉车门的方式连续对停放在路边未上锁车辆内的财物实施盗窃。10月1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本市拱墅区***汗蒸会馆门口对停放在此的苏******轿车(车门未上锁)内物品实施盗窃,窃得被害人许某某现金人民币3600余元。
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郑某某正在拉其他车门时被抓获归案,民警从其处扣押了现金人民币3840.5元。
2020年6月1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本市拱墅区***苑**幢路边以拉车门的方式对停放在此的浙******轿车(车门未上锁)内物品实施盗窃,窃得被害人王某某的现金人民币186.5元。2020年6月10日被告人郑某某被抓获归案,民警从其处扣押现金人民币186.5元,已发还被害人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收证据清单、发还清单等;
2.证人范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许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6.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法院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常丹丹
2020年7月20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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