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0〕945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821979********,汉族,文盲,农民,住建德市**镇**村**自然村**号。2015年3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建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7年1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1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建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5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兰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20年1月1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2月21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郑某某到本市**镇东门村东皇庙,采用撬门的方式进入,窃得旧蜡烛、蜡烛油及白酒一坛。被盗白酒价值人民币430元。
2、2020年2月9日晚上,被告人郑某某到本市**镇320国道**天桥附近草坪,使用螺丝刀及石块将被害人俞某某停放在此的宝马车副驾驶车窗撬开,未窃得财物。
3、2020年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郑某某到本市**镇**村合神庙,采用推门的方式进入偏房,窃得房间内桌上放置的茶叶、糕点若干及监控硬盘机。
4、2020年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郑某某到兰溪市**镇**村村口灵隐殿,采用推门的方式进入,窃得旧蜡烛及蜡烛油。
被告人郑某某将上述窃得的旧蜡烛及蜡烛油一次性销赃共计3428斤(市场价为1.3元/斤),认定价值共计人民币4450余元。
综上,被告人郑某某盗窃作案4次,窃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880余元。
被告人郑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已退出赃款人民币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证明、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称重笔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价格鉴定结论、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随案移送清单等;证人何某某、周某某、梅某某、厉某某、兰某某、郑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俞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郑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童富鑫
检察官助理:张少安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郑某某现押于建德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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