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81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浙江省余姚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4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郑某某至余姚市泗门镇东欣佳苑监控室,采用溜门进入翻找的手段,窃得硬盘3块。
2.同日,被告人郑某某至余姚市泗门镇新市花园小区监控室,采用上述相同手段,窃得硬盘3块,连同前次共销赃得款人民币790元。
3.2020年6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郑某某至余姚市阳明街道丰南公寓门卫监控室,采用上述相同手段,窃得硬盘2块,销赃得款人民币400元。
4.2020年7月31日16时许,被告人郑某某至余姚市阳明街道舜辰老年公寓监控室,采用拆卸、翻找的手段,窃得硬盘7块,共销赃得款人民币2450元。
5.2020年8月3日,被告人郑某某至上述同一地点,欲再次进入盗窃,被当场抓获。
2020年8月3日,被告人郑某某在余姚市阳明街道舜辰老年公寓被余姚市公安局牟山派出所民警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已对上述被害单位进行赔偿,并获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谅解书、情况说明、检查记录、转账记录;
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邹某某、黄某某、龚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顾埕铖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为157574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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