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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盗窃案)_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检一部刑诉〔2020〕341号

被告郑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81197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济源市********。曾盗窃罪2017年8月11日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于2017年10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3日被济源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济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晚,被告人郑某某窜至济源市**酒店停车场附近将一辆红色凤凰牌电动车的电瓶盗走。经鉴定,该被盗电瓶价值210元。

2020年5月11日晚,被告人郑某某窜至济源市**广场东门口停车场将一辆蓝白相间雅迪牌电动车的电瓶盗走。经鉴定,价值180元。

2020年5月29日晚,被告人郑某某窜至济源市**广场东门口停车场将一辆黄色新大陆牌电动车的电瓶盗走。经鉴定,该被盗电瓶价值270元。

2020年5月25日上午,被告人郑某某窜至济源市****厂路北的小树林旁将一辆蓝白相间的雅迪牌电动车的电瓶盗走。经鉴定,该被盗电瓶价值130元。

2020年5月20日傍晚,被告人郑某某窜至济源市**园区东门口将一辆粉色奥斯牌电动车的电瓶盗走。经鉴定,该被盗电瓶价值210元。

2020年4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郑某某窜至济源市**商务酒店附近路边将一辆浅土色亚军牌电动车的电瓶盗走。经鉴定,该被盗电瓶价值270元。

2020年5月25日晚上,被告人郑某某窜至济源市**商务酒店附近路边将一辆蓝色力帆牌电动车的电瓶盗走。经鉴定,该被盗电瓶130元。

2020年5月14日晚,被告人郑某某窜至济源市**公园附近将一辆电动车的电瓶盗走。经鉴定,该被盗电瓶价值135元。

2020年5月2日晚,被告人郑某某窜至济源市**公园附近将一辆红色小鸟牌电动车的电瓶盗走。经鉴定,该被盗电瓶价值210元。

2020年5月1日晚,被告人郑某某窜至济源市**公园附近将一辆粉红色小刀牌电动车的电瓶盗走。经鉴定,该被盗电瓶价值210元。

2020年5月27日晚,被告人郑某某窜至济源市**公园附近将一辆红色捷马牌电动车的电瓶盗走。经鉴定,该被盗电瓶价值1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鉴定意见;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214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立彬

检察官助理:段丽娜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济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简易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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