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通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471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21992********,汉族,中专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通某某,住通某某**乡**村**号。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11月12日被通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9日转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11月20日被通某某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通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将吕某某停放在通某某**院**家门口的一辆粉色台铃电动二轮车盗走;2020年11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将张某甲停放在通某某小广场西侧“国家电网”过道内的一辆红色捷马电动二轮车盗走。经认定,被盗的两辆二轮电动车价值为人民币2260元。
被告人郑某某于2020年11月12日被通某某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无前科证明等;2.证人吕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郎亚丽
2020年11月2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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