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瀍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021969********,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街**号,现住洛阳市瀍河区**村**号楼**号。1990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洛阳市老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6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洛阳市瀍河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洛阳市公安局东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0日被洛阳市公安局东关分局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东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0日下午, 被告人郑某某伙同宋某某(已判刑)、孙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窜至瀍河区新街东华大酒楼停车厂北侧路边鸿运烟酒店门口,趁被害人李某某不备,将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银灰色大众polo轿车车内黑色啄木鸟牌钱包1个,黑色vivo X21手机1部、黑色苹果X型手机1部、红色小米SE型手机1部盗走后逃窜,后郑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600元,现赃款已挥霍,赃物未追回。经瀍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vivo X21手机价值1500元,黑色苹果X型手机价值4100元,小米SE型手机价值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郑某某立案决定书、户籍及表现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2. 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张某某、唐某某等的证言;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被盗手机价格的鉴定意见等;6.辨认笔录:证人刘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等;7. 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及截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能够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以上至一年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普通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海建伟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本案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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