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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盗窃案)_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269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66********,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住河南省兰考县******组,因涉嫌犯有盗窃,于2020年4月29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兰考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郑某某来到兰考县爪营乡振兴街老大新超市内购买东西时,被告人郑某某趁超市工作人员不注意,先后五次盗走超市内的牙膏与香皂等物品。

2.2019年6月16日凌晨,黄某某家在兰考县爪营乡一村苏庄自然村路口晒麦子,黄某某在路边放置了一张床看守麦子。被告人郑某某趁黄某某熟睡之际,将放在黄某某枕头边上的一部黑色“苹果4S”智能手机盗走。后经物价部门评估,被盗“苹果4S”手机市场价值1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信息、(1992)兰法刑判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2、被害人黄某某、钱芳芳的陈述;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兰考县价格认证中心兰价认字【2020】第003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5、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示意图、辨认笔录;6、郑某某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多次盗窃、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向东

检察官助理:房启蒙

(院印)

2020年5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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