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一部刑诉〔2020〕780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3年4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82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捕前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小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任丘市**乡**村**号)。2012年1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原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6年10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8年5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9年3月19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20年8月5日刑满释放。2020年9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该局对其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0月14日被告人郑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9日2时30分许,被告人郑某某踹开**酒吧(保定市莲池区**路**号)窗户后进入,抱走店内狗笼内边境牧羊犬一只。经认定,该牧羊犬价值人民币2500元。4时38分许,被告人郑某某将保定市莲池区**街**餐厅**店的玻璃门拽坏,拿走店内现金70元和4张银行卡。经认定,被损坏的玻璃门价值人民币500元。
2020年9月1日3时42分许,被告人郑某某将保定市莲池区**小区东门底商**门店的玻璃门拽坏,将停放在店内的一辆红色爱玛牌电动自行车骑走。经认定,该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799元。4时许, 被告人郑某某将保定市莲池区**街**餐厅**店的玻璃门拽坏后进入店内,盗窃未果后离开。经认定, 被损坏的玻璃门价值人民币700元。
2020年9月2日2时40分许,被告人郑某某将保定市莲池区**街**饮品店的玻璃门拽坏,拿走店内OPPO 牌R15手机一部。经认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90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破坏性手段,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妍
检察官助理:高敬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视听资料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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