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某某院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郑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31993********,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东某某,现住东某某**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6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东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东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由东某某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东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郑某某推着婴儿车来到东某某**商厦一楼超市内购物,将选购的120元左右的商品放到婴儿车内欲盗窃出超市时被超市的收银员发现,之后郑某某将欲盗窃的商品付款结账后离开。
2、2019年4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郑某某推着婴儿车来到东光**商厦一楼超市,将一块价值20元的猪肉藏到自己的婴儿车内盗窃出超市。
3、2019年6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郑某某推着婴儿车来到东光**商厦一楼超市,将价值20多元的香蕉和苹果藏到婴儿车内盗窃出超市。
4、2019年6月11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郑某某推着婴儿车来到东光**商厦一楼超市,将一包大王牌婴儿纸尿裤藏到婴儿车内盗窃出超市。经评估,被盗纸尿裤价值为102.5元。
5、2019年6月17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郑某某推着婴儿车来到东光**商厦一楼超市,将一盒小蜜蜂牌电热蚊香液、一袋蓝月亮牌洗衣液和412克大樱桃藏到婴儿车内盗窃出超市。随后,**商厦保安人员将被告人郑某某抓获后报警。经评估,被盗小蜜蜂牌电热蚊香液价值为33元,蓝月亮洗衣液价值为14.3元,大樱桃价值为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婴儿车等物证;
2被告人郑某某的户籍证明、入所体检表等书证;
3证人郝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
6被盗物品的价格鉴定意见;
7现场监控视频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二年内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郑某某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东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宋海博
检察官助理:曲璐璐
(院印)
2020年7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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