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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0〕1142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89********,汉族,大专文化,务工,群众,户籍地沭阳县**镇**村**组**号,现租住沭阳县**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郑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郑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份,被告人郑某某在沭阳县瑞声科技北厂区工作期间,分别于12日19时许、30日15时许两次到4号楼三楼临时仓库盗窃真空发生器,每次20个,共盗窃40个真空发生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84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已经退赔被害单位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信息、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宋某某、陈某某等人;

3.被告人郑某某供述和辩解;

4.沭阳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沭阳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亚东

2020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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