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21987********,汉族,文盲,无业,无固定住所(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乡**自然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9月间,被告人郑某某采取钥匙投锁或者顺手牵羊直接骑走的方式,在徐州市泉山区先后7次盗窃他人电动车,后销售给不同电动车车店。经认定,被告人郑某某盗窃的7辆电动车共计价值人民币287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4月4日,被告人郑某某在徐州市泉山区成功大厦北中山南路西侧停车处,盗窃被害人袁某某的粉色绿源牌电动车一辆,经认定价值人民币410元。
2.2019年6月17日,被告人郑某某在徐州市泉山区淮海西路二院东门中国银行对面,盗窃被害人丁某某的黑色赛鸽牌电动车一辆。
3.2019年8月3日,被告人郑某某在徐州市泉山区音乐厅西侧,盗窃被害人程某某的绿色凤凰牌电动车一辆,经认定价值人民币350元。
4.2019年8月19日,被告人郑某某在徐州市泉山区淮海西路欢乐买超市门口,盗窃被害人王某某的蓝色电动车一辆。
5.2019年9月3日,被告人郑某某在徐州市泉山区云龙湖音乐厅门口,盗窃被害人朱某某的黑色爱玛牌电动车一辆,经认定价值人民币500元。
6.2019年9月5日,被告人郑某某在徐州市泉山区侯山沃村内,盗窃被害人周某某的橘色华辰牌电动车一辆,经认定价值人民币810元。
7.2019年9月22日,被告人郑某某在徐州市泉山区淮海西路段庄爱客来超市门口,盗窃被害人拾某某的白色激浪牌电动车一辆,经认定价值人民币800元。
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郑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接受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从被告人郑某某处扣押的电动车钥匙、螺丝刀、手电筒、钢丝等作案工具照片;
2.徐州市泉山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3.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袁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被告人郑某某辨认盗窃及销售电动车地点的笔录;
7.被告人郑某某盗窃电动车监控视频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彬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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