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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盗窃案)_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一部刑诉〔2020〕430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8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2011988********,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街道**路**小区**栋**楼**号。2019年8月27日因盗窃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9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23日04时许及2019年07月29日凌晨,被告人郑某某两次来到双流区临港路游易电竞馆,在上网过程中盗窃了网吧内电脑七彩虹RTX2080的显卡。后,郑某某将其中一张网卡通过网络销赃,另一张网卡被警方查获。经鉴定,被盗的两张电脑显卡共计价值6800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积极退赔,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系初犯,案发后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同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薛梅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258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扣押及发还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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