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郑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郑某某,绰号:“某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3321970********,瑶族,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恭城瑶族自治县,住该县**镇**号。2014年1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平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5年6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平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9年11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阳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3月6日被灌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8日被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灌阳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14日上午,被告人郑某某伙同林某某在黄关镇老街,用刀片划破被害人梁某某上衣左口袋,将其放口袋在内的钱包盗走,内有人民币800元。

2、2019年3月14日上午,被告人郑某某伙同林某某在黄关镇***广场,用刀片划破被害人蒋某某上衣左口袋,将其放在口袋内的人民币500元盗走。

3、2019年3月14日上午,被告人郑某某伙同林某某在黄关镇***广场,用刀片划破被害人侯某某上衣左口袋,将其放在口袋内的人民币230元盗走。

4、2019年3月14日上午,被告人郑某某伙同林某某在黄关镇老街,用刀片划破被害人胡某某上衣左口袋,将其放在口袋内的人民币1410元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辨认笔录及免冠照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现场监控截图等书证;2.证人林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梁某某、蒋某某、侯某某、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现场笔录及相关图、照;6.扒窃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在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东红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灌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53页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