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460026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海南省屯昌县,户籍地海南省屯昌县**镇**村**号。2020年9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15日凌晨,被告人郑某某到本区夏园新圩路8号首层134档对面围墙边,用手打开车牌号为粤A*****的小货车车门,盗走被害人龚某某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
2.2020年6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郑某某到本区南岗街鹿中公寓E栋201旁,用手打开车牌号为粤A*****小汽车车门,盗走被害人霍某某现金人民币500余元。
3.2020年8月底的某天凌晨,被告人郑某某到本区夏园元岗华贵二巷旁,用手打开车牌号为粤A*****商务车的车门,盗走被害人徐某某现金人民币300余元。
综上,被告人郑某某盗窃3次,盗窃现金共人民币1800多元。
2020年9月3日,被告人郑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龚某某、霍某某等人的陈述;3.辨认材料;4.现场勘验检查材料;5.书证;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用为目的,多次盗窃公民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据此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卓佳
2020年12月2日
附: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共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及证据开示材料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视听资料:光碟四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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