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公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11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湛江市麻章区**镇**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6月27日被麻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8年8月2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24日被赤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5月2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14日被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9月1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8日被赤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9日被赤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本案于2019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权利义务,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郑某某是盗窃惯犯,2019年7月17日至8月12日期间,郑某某多次驾驶黑色电动车、戴粉红色头盔在湛江市赤坎区海田市场附近实施盗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17日15时许,郑某某驾驶电动车到海田市场福建茗茶文峰茶行,进入商铺内偷走被害人林某某一部土豪金色的苹果6S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格为人民币770元。
2、2019年7月25日14时许,郑某某驾驶电动车到赤坎区海田副食品市场11栋8号商铺,趁被害人刘某某休息时,从商铺门口桌子上偷走一部灰色苹果6Splus手机和蓝色华为P20手机。经鉴定,苹果6SPLUS手机价格为人民币2800元,蓝色华为P20手机价格为人民币2108元。
3、2019年8月12日14时许,郑某某驾驶电动车到湛江市赤坎区海田路水果批发市场A5号商铺,拉开收银台的抽屉准备盗窃现金时,被被害人全国武当场抓获,经清点,收银台中现金有人民币38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视频监控资料、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记录、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953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法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再犯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律,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盗窃罪对郑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玥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在遂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证据目录叁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