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Z748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2199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镇**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3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无逮捕必要,本院于同月15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取保候审,同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郑某某与被害人黄某某在案发前曾一起在惠州市惠城区**街道办**小区**栋**房合租,其发现黄某某的银色豪爵女装摩托车停放在小区楼下,不常使用,且知道车钥匙的位置,便产生将该车卖掉的念头。2020年4月29日,被告人郑某某通过朋友介绍与买家何某某取得联系,二人约定于次日试车并交易。次日17时许,何某某应约来到**小区,被告人郑某某在出租屋内找到黄某某的摩托车钥匙交给何某某,何某某将该车开走,并通过微信将购车款人民币988元转账给被告人郑某某。
2020年5月1日下午,公安人员在惠城区**公寓抓获被告人郑某某,并在河南岸**花园电动车停车场缴获被盗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202.13元,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勘验、辨认等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温凯苑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某某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博罗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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