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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盗窃案)_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二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12196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住晋祠镇花塔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8日8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晋A9***Q五菱之光灰色面包车途经榆次区乌金山镇流村时,看到路边停放一辆黄色美团助力车,遂使用十字改锥撬动该助力车车锁,未果后将车搬上面包车并前往榆次区东沙沟修理厂院内,郑某某同事孟某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驾驶该面包车将助力车拉到太原市晋源区万年花城小区外路边。经鉴定,被盗美团助力车价值为人民币297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4.证人证言;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彦利

检察官助理:刘小晶

  2020年7月17日 

附件:1. 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于太原市晋源区晋祠镇某某村。

2. 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散页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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